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
发布日期:2021-05-31 00:57:40 浏览次数:518
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
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加快构建从科技创新型企业、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到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,加速发展一批具有自主核心技术、持续创新能力强、发展后劲大且前景广阔的科创型企业,努力把南通打造成新兴科创名城,为南通高质量发展积蓄新动能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:
一、总体目标
到2025年,力争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、高成长性科技企业、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分别达到500家、100家、10家。
二、认定标准
科技创新型企业标准: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,企业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;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30%以上,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500万元以上。
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标准: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、原创性技术,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;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40%以上,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3000万元以上或估 值达1亿元以上。
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标准: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、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、市场认可度高;近两年企业累计研发费用占累计营业收入比达到5%以上(软件企业达到10%以上);形成主营 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件以上(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);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;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%。
三、政策意见
(一)给予入库培育补助。对通过评审,首次入选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、高成长性科技企业、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按60万元、240万元、600万元分三年给予补助,入库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、80万元、200万元补助;入库第二、三年保持原营业收入增长率的,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、80万元、200万元补助。
(二)给予企业信贷支持。在“苏科贷”和“通科贷”金融产品的基础上,由各县(市)区牵头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“科创贷”金融产品,建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“科创贷”风险补偿专项 资金,用于银行发放贷款产生损失的风险补偿,承担比例最高达80%。合作银行对科技创新型企业、高成长性科技企业、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分别达600万元、1000万元、2000万元。
(三)给予企业股权投资。充分发挥市科创基金作用,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入库培育企业的项目,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,股权投资期限最高可至5年,可采取公开上市、新三板和科创板挂牌、股权转让、股权收购、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,最高可将科创基金收益的30%奖励给被投资企业。对由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,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政策性股权投资,三年内可按约定方式退出。
(四)给予研发项目配套。鼓励企业申报国家、省科技研发项目,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和重点研发计划、省重点研发计划和重大技术攻关计划的项目,按1:0.5比例给予配套,单个国家、省项目配套补助最高可分别给予500万元、200万元。
(五)给予合作经费补助。支持企业与高校、科研院所(含新型研发机构)开展技术合作,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,对所产生的费用,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50%给予补助,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给予500万元,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第一笔合同开发费用的50%给予预拨,其余资金待合同完成后拨付。
(六)给予高端发展奖励。推动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,对企业获批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,奖励200万元;对企业获批建设省企业重点实验室、省院士企业研究院、省产业创新中心的,奖励100万元。
(七)给予引进人才补贴。市区工业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型人才,购房自住的,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,给予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,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;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、高级技师等级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,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。
(八)给予企业上市奖励。对企业拟在主板、中小板、创业板上市,首次向省证监局提交辅导备案的,奖励100万元;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的,奖励100万元;成功上市后,奖励50万元。对企业登录科创板,上市企业每家奖励300万元,科创板上市认定标准为上交所挂牌上市。
(九)强化政策服务。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。优先向入库培育企业提供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类发展资源。发挥“创新南通”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,整合科技创新资源,为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展线上线下全过程服务,对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开展“一企一策”的精准服务。
四、保障措施
(一)建立由市人才办、发改、科技、工信、财政、地方金融管理、税务、人行、银监等部门组成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联席会议制度,定期研究分析科创型企业培育情况,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,统筹推进全市科创型企业培育工作。
(二)建立企业申报、县(市)区审核推荐、专家评审、市讨论确认的遴选机制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企业库。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,每年更新调整一次,并建立企业发展监测机制,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。对企业提供资料弄虚作假,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培育认定,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,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。
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16日起实施,适用范围为入库培育企业,各县(市)可参照执行。